救孝子贤母不认尸·二煞
不争将这尸伤彩画成图本,则合把尸状词因依例申。
便做道尸首伤残,爪发难脱,筋骨凋零,眉目难分。
(令史云)可知检不得了也。
我照觑你,只是领那尸首去烧了者。
(正旦云)烧不的,烧不的!(唱)你道是难以检覆,照觑尸亲,许令烧焚。
我只道不如生殡,且留着别冤屈辨清浑。
全文共 132 字 · 6 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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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争:如果不,假如。
彩画成图本:画成彩色图谱。
尸状词因:关于尸体状况和案情的陈述。
依例申:按照惯例上报。
便做道:即使说。
伤残:残缺损伤。
爪发难脱:指甲头发难以脱落(此处语境可能指因腐烂已脱落,故难复原,或指状态恶劣)。*注:结合上文“爪发解脱”,此处“难脱”可能是指因为已经脱落所以难以重新确认,或者是指状态糟糕。根据上下文,令史认为无法验尸,正旦反驳。*修正理解:正旦认为即使尸体伤残,也不应轻易放弃实物证据。
可知:当然知道。
照觑:查看,审视。
许令:允许命令。
生殡:活着埋葬?此处应为“留殡”,即暂时保留尸体待查。原文“生殡”可能是方言或误植,结合语境理解为“暂时停放”。
别冤屈:辨别冤屈。
辨清浑:分清是非黑白。
如果把尸体的伤痕画成图谱,那就应该按照惯例上报尸体的状况和案情。即使说尸体残缺损伤,指甲头发难以辨认,筋骨脱落,眉眼模糊。(令史说)当然知道没法验尸了。我看着你,只准你把尸体领回去烧掉。(正旦说)不能烧,不能烧!(唱)你说难以复查,看着亲属的面子,允许焚烧尸体。我只觉得不如暂时保留尸体,留着它以便日后辨别冤屈,分清是非。
正旦坚持保留尸体作为关键证据,反对令史销毁证据的行为。她认为“生殡”(暂存)优于“焚尸”,体现了朴素的法治观念和对真相的执着追求,与官吏的毁灭证据形成鲜明对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