纵囚论
全文共 510 字 · 3 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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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信义:诚信道义。
2. 刑戮:刑罚杀戮。
3. 刑入于死者:罪当处死。
4. 罪大恶极:罪恶极大。
5. 小人之尤甚者:小人中尤其严重的。
6. 宁以义死:宁可为义而死。
7. 不苟幸生:不苟且偷生。
8. 视死如归:视死如归。
9. 君子之尤难者:君子中尤其难得的。
10. 唐太宗之六年:贞观六年,公元六三二年。
11. 录大辟囚:登录死刑囚犯。大辟,死刑。
12. 三百余人:三百多人。
13. 纵使还家:放他们回家。
14. 约其自归以就死:约定他们自行归来受死。
15. 期:约定的日期。
16. 君子之难能:君子难以做到的。
17. 小人之尤者:小人中最坏的。
18. 卒自归无后者:终于都自行归来,没有迟延的。
19. 近于人情:近于人情。
20. 诚小人矣:确实是小人。
21. 施恩德以临之:施加恩德来对待他。
22. 变而为君子:变为君子。
23. 移人之速:改变人如此之快。
24. 求此名:求这个名声。
25. 意其必来:料想他一定回来。
26. 冀免:希望免罪。
27. 上贼下之情:君上窥测臣下的实情。贼,窥测。
28. 下贼上之心:臣下窥测君上的心思。
29. 上下交相贼:上下互相窥测。
30. 乌有:哪有。
31. 施德于天下:施恩德于天下。
32. 于兹六年:至今六年。
33. 一日之恩:一日之恩。
34. 存信义:存守信义。
35. 不通之论:说不通的议论。
36. 纵而来归,杀之无赦:放他走而归来,杀掉不赦。
37. 恩德之致:恩德所致。
38. 必无之事:绝无之事。
39. 偶一为之:偶尔做一次。
40. 常法:恒常之法。
41. 尧、舜、三王:尧、舜与夏禹、商汤、周文王武王。
42. 本于人情:本于人情。
43. 立异以为高:标新立异以为高。
44. 逆情以干誉:违背人情以求名誉。干,求。
信义行于君子,而刑罚施于小人。罪当处死,是罪大恶极,这又是小人中尤其严重的。宁可为义而死,不苟且偷生,而视死如归,这又是君子中尤其难得的。当唐太宗贞观六年,登录死刑囚犯三百多人,放他们回家,约定他们自行归来受死。这是以君子难以做到的,期望小人中最坏的必定做到。那些囚犯到了日期,终于都自行归来,没有迟延的。这是君子所难的,却是小人所易的。这难道近于人情吗?
有人说:罪大恶极,确实是小人了;等到施加恩德来对待他,可以使他变为君子。因为恩德入人之深、改变人之快,有像这样的。我说:太宗做这件事,正是求这个名声。然而怎知放他们走时,不是料想他们必定回来以希求免罪,所以才放他们呢?又怎知他们被放走时,不是料想自行归来必定获免,所以才回来呢?料想他们必定回来而放他们,是君上窥测臣下的实情;料想必定获免而回来,是臣下窥测君上的心思。我只见到上下互相窥测以成就这个名声,哪里有所谓施恩德与知信义呢?不然,太宗施恩德于天下,至今六年了,不能使小人不犯极恶大罪,而一日之恩,能使他们视死如归而存守信义。这又是说不通的议论。
那么怎样才行?我说:放他们走而归来,杀掉不赦。然后再放,而再归来,才可知是恩德所致。然而这必定是没有的事。至于放他们走而归来就赦免,可以偶尔做一次。若屡次这样做,那么杀人的都不死。这可以作为天下的常法吗?不可作为常法的,难道是圣人之法吗?所以尧、舜、三王的治理,必本于人情,不标新立异以为高,不违背人情以求名誉。
《纵囚论》是欧阳修翻案文章的代表作。唐太宗纵囚归家、期至自归、尽赦其罪,历来传为盛德,欧阳修偏偏一口咬定:「此岂近于人情哉?」一句话把千年美谈推倒。
全文四层,层层剥进。第一层先立常理:信义行于君子,刑戮施于小人;视死如归是「君子之尤难」,而太宗以此「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」。既然难能者反易,易者反难,则其事已不近人情。此为破题。
第二层代为之辞,再破之。客曰「恩德入人之深,而移人之速」,欧公则直指其心:「太宗之为此,所以求此名也。」以下连下两「安知」,把「纵」与「归」两方面的动机统统归到「相贼」——上窥下情,下窥上心,上下交相揣度以成一名。此论刻薄而痛快,是全文最锋利处。
第三层更以事实反证:太宗施德六年,「不能使小人不为极恶大罪」,而「一日之恩」竟能使「视死如归而存信义」,此「又不通之论也」。以子之矛攻子之盾,无从辩解。
第四层提出正法:「纵而来归,杀之无赦」,再纵再来,才见恩德;否则「杀人者皆不死」,岂可为常法。结以「不立异以为高,不逆情以干誉」,把太宗此举归入「立异」「干誉」一类,笔力极狠。欧公论史,不苟同成说,此文最见其胆与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