驳复仇议
全文共 801 字 · 7 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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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伏见:俯伏而见,表敬。
2. 天后:武则天。
3. 同州下邽:今陕西渭南。
4. 徐元庆:人名,父为赵师韫所杀。
5. 爽:徐元庆父名徐爽。
6. 赵师韫:县吏,后官至御史。
7. 手刃:亲手杀死。
8. 束身归罪:自缚投案。
9. 谏臣:掌谏议之官。
10. 陈子昂:唐代诗人,时任右拾遗。
11. 诛之而旌其闾:处死他而表彰他的乡里。旌,表彰;闾,里巷的门。
12. 编之于令:写入法令。
13. 国典:国家法典。
14. 窃独过之:私下认为不对。过,非议,认为错误。
15. 礼之大本:礼的根本。
16. 以防乱:用来防止祸乱。
17. 无为贼虐:不许残害。贼虐,伤害虐杀。
18. 杀无赦:杀之不赦。
19. 刑之大本:刑罚的根本。
20. 为理者:治理百姓的人,指官吏。
21. 其本则合:根本相同。
22. 其用则异:施用则不同。
23. 旌与诛莫得而并:表彰与诛杀不能并行。
24. 诛其可旌:诛杀可表彰之人。
25. 兹谓滥:这叫做滥刑。
26. 黩刑:滥用刑罚。黩,轻慢。
27. 旌其可诛:表彰可诛之人。
28. 僭:越礼,僭越。
29. 坏礼:败坏礼制。
30. 趋义者:向义而行的人。
31. 违害者:躲避祸害的人。
32. 以是为典:把这作为法典。
33. 穷理以定赏罚:穷究事理来定赏罚。
34. 本情以正褒贬:根据实情来正褒贬。
35. 统于一:统一于礼法。
36. 刺谳:审讯定罪。谳,审判定案。
37. 诚伪:真假。
38. 原始而求其端:推原其始而究其端由。
39. 判然离:分明区别。
40. 陷于公罪:触犯国法。
41. 独以其私怨:只因私人怨恨。
42. 奋其吏气:逞其官吏威风。
43. 虐于非辜:虐害无罪之人。辜,罪。
44. 州牧:州的最高长官。
45. 上下蒙冒:上下蒙蔽。
46. 吁号不闻:呼冤之声不得上闻。
47. 戴天为大耻:与仇人共戴天为大耻。
48. 枕戈为得礼:枕戈待旦以报仇为合礼。
49. 处心积虑:蓄意谋划已久。
50. 介然自克:耿然自持。介然,坚定。
51. 即死无憾:虽死不悔。
52. 执事者:当权者。
53. 将谢之不暇:赔罪都来不及。
54. 不愆于法:不违法。愆,过失。
55. 悖骜而凌上:悖逆傲慢而凌犯君上。
56. 正邦典:正国法。
57. 亲亲相仇:亲族之间互相仇杀。
58. 冤抑沉痛:冤屈沉痛。
59. 号无告:呼号而无处申诉。
60. 抵罪触法:犯罪触法。
61. 大戮:重刑,死刑。
62. 暴寡胁弱:欺凌孤寡威胁弱小。
63. 非经背圣:违背经典、背离圣人之道。
64. 调人:周代官名,掌调解仇怨。
65. 司万人之仇:掌管百姓的仇怨。
66. 杀人而义:杀人而合乎义。
67. 令勿仇:命令不许报仇。
68. 反杀者:反过来杀人的。
69. 邦国交仇之:全国共同仇视他。
70. 父不受诛:父亲不该被杀。
71. 推刃之道:一往一来的互相仇杀之道。
72. 复仇不除害:复仇不能除去祸害。
73. 两下相杀:双方相杀。
74. 不爱死:不吝惜生命。
75. 不越于礼:不逾越礼制。
76. 服孝死义:行孝而死于义。
77. 达理而闻道:通达事理、闻知道义。
78. 王法为敌仇:与王法为敌。
79. 下臣议:把臣的议论下发。
80. 断斯狱者:审理此案的人。
81. 谨议:恭敬地议论。
臣俯伏看到天后武则天时,同州下邽人徐元庆,父亲徐爽被县吏赵师韫杀害,终于能亲手杀死父仇,自缚投案。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处死他而表彰他的乡里,并请求写入法令,永作国家法典。臣私下认为这是错的。
臣听说礼的根本,在于防止祸乱。若说不许残害,那么凡为人之子而杀人者,杀之不赦。刑的根本,也在于防止祸乱。若说不许残害,那么凡为官理民而杀人者,杀之不赦。根本相同,施用却不同,表彰与诛杀不能并行。诛杀可表彰之人,这叫滥刑,滥用刑罚太过了;表彰可诛之人,这叫僭越,败坏礼制太过了。真把这种办法昭示天下、传于后代,向义的人不知何去,避害的人不知何立,拿它做法典可以吗?圣人的制度,是穷究事理来定赏罚,根据实情来正褒贬,统一于礼法罢了。
假使当初审讯其真假,考核其曲直,推原其始而究其端由,那么刑与礼的施用,就分明区别了。为什么?如果徐元庆的父亲未触犯国法,赵师韫杀他,只因私怨,逞官吏威风,虐害无罪,州长官不知治罪,刑官不知追问,上下蒙蔽,呼冤不闻;而徐元庆能与仇人共戴天为大耻,枕戈待旦以报仇为合礼,蓄意谋划,以刺仇人之胸,耿然自持,虽死不悔,这是守礼而行义。当权者应有惭色,赔罪都来不及,又何必诛杀他呢?
倘若徐元庆之父不免有罪,赵师韫杀他并不违法,那就不是死于官吏之手,而是死于国法。国法可以仇恨吗?仇视天子之法而杀害奉法之吏,是悖逆傲慢而凌犯君上。抓来杀掉,用以正国法,又何必表彰呢?
况且他的议论说:人必有子,子必有亲,亲族互相仇杀,这种祸乱谁来救?这是太被礼迷惑了。礼所说的仇,是指冤屈沉痛而呼号无处申诉的;不是说犯罪触法、陷于死刑的。而说「他杀了我的人,我就杀他」,不议曲直,只是欺凌孤寡威胁弱小罢了。其违背经典、背离圣道,不也很严重吗!
《周礼》说:调人掌理百姓的仇怨。凡杀人而合乎义的,命令不许报仇;报仇的就处死。有反过来杀人的,全国共同仇视他。哪里会有亲族互相仇杀呢?《春秋公羊传》说:父亲不该杀,儿子报仇可以;父亲该杀,儿子报仇,这是一往一来的仇杀之道,报仇不能除去祸害。如今取此来断双方相杀之案,就合于礼了。况且不忘父仇,是孝;不惜一死,是义。徐元庆能不逾越礼制,行孝而死于义,这必是通达事理、闻知道义的人。通达事理、闻知道义的人,难道会与王法为敌吗?议论的人反以为该杀,滥刑坏礼,不能以此为法典,就很明白了。
请把臣的议论附于法令。有审理此案的,不宜按前议办理。臣恭谨地议论。
《驳复仇议》是柳宗元驳陈子昂的一篇名作,通篇以「礼」「刑」立论,步步紧逼。陈子昂主张对徐元庆「诛之而旌其闾」,看似礼刑并用、恩威兼施,柳宗元则一语破的:「其本则合,其用则异,旌与诛莫得而并焉。」既诛其可旌,便是滥刑;既旌其可诛,便是坏礼——赏罚同时加于一人,是非便无从确立。此句一出,对面之说已无立脚之地。
中段转入具体案情,分「父不陷于公罪」与「父不免于罪」两种情形各下一断,前者是守礼行义,执事者当「谢之不暇」;后者是仇法凌上,「执而诛之」而不当旌。论断明快,如老吏断狱。
末段复引《周礼》调人、《公羊传》「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」,以经证经,把对手所据的「礼」夺过来自用。结句「请下臣议附于令」,尤见其自信。全篇不使气,不设骂,纯以法理相争,是唐人议论文中极见骨力的一篇。